2020/8/28 10:08:57
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激发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创新活力,陕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通知》指出,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通知》明确,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酬和报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以下为政策全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 号)精神,加大我省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 许可、作价投资,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
(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酬和报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三)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 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并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