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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2021/2/19 9:09:44

      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文章。此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国家安全举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文章和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这不仅将知识产权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且释放出重要信号: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应对重大国际国内风险挑战,才能保证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重点在“总体”,突出“大安全”理念,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安全,渗透至各层面,且将持续随社会发展不断拓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两者间的关联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紧密都重要。在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各国合作与竞争的焦点,也是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连接点。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守住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国门”,对于一国确保优势地位、实现多维打击至关重要。在进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务必要以国家安全为前提。

      2020年1月至11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未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极可能因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使国家安全陷入风险,导致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甚至丧失特定领域的自主发展主动权,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汇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动能,必将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势能。

      知识产权捍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确保国家安全自主可控

      国土安全是立国之基,军事安全是强国之本,知识产权为二者都构筑起坚强屏障。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将安全保卫能力提升至新的层级;在弹药研究、探月工程、军用大型运输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等项目研发中,知识产权有效地为技术开发和研制起到可靠信息情报支撑和保驾护航作用。若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土安全技术能力将受损,国家安全将成为一纸空谈,国家权益将直接受到侵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关键核心技术蕴含巨大经济价值,相关产业甚至是国家经济栋梁,而我国目前关键技术依赖、受制于人,“卡脖子”问题仍存在。而且,本就属于我国的前沿技术,本应为我国产生巨大经济价值,但若缺乏保护,将因技术对外泄露而变成新的“卡脖子”问题。不仅如此,“国之重器”的“卡脖子”问题是关系国家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要在“卡脖子”的地方下大功夫,提升创新突破能力,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因此,确保国家安全自主可控,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能准确预判风险,正确作出决策,避免重大损失,筑起有力屏障,维护国家利益。

      知识产权促进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与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安全稳扎稳打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是经济命脉和安全的基本前提,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是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和科技安全的中坚力量。无论是国内大循环还是国际国内双循环,都离不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将确保经济安全、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发展,使平台经济更加健康规范发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防范部分企业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造成竞争失序风险。保障经济安全稳扎稳打,要坚持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既要注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践,又要注重构建维护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加快完善市场竞争规则。

      因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做好反垄断、公平竞争工作,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我国应对竞争格局深刻调整时的必然选择,是保障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把握创新领域主动权和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重要抓手。

      知识产权助力跨境司法协作及我国企业海外发展形成高效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落实国家安全可持续保护

      近年来,伴随全球科技创新进入新的密集活跃期,知识产权成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高发领域,也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热点领域。实际上,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都有将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数据保护等领域存在管辖权扩张的做法,长臂管辖、禁诉令及其他程序措施,正越来越成为欧美企业争夺知识产权诉讼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美国不断通过单边措施和国内法实现对外政策目标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尽快构建起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知识产权域外管辖权制度,以保障我国企业的海外贸易与投资的合法利益,推动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面对复杂国际环境,通过跨境司法协作及一系列举措,有效构成我国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更好地形成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援助,健全外向型企业海外风险防控自身保障体系、完善外向型企业海外风险防控政府支持体系,政府应着力完善海外风险防控支持体系,拓展外向型企业海外风险防控国际保护体系,保障人民权益、保障国家安全。

      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关键环节,持续为保障各领域国家安全“储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深刻变革之际,必须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都落到实处,为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储备能量,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拓展容量,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作者工作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