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4 16:07:39
各有关盟市科技局、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区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激发创新活力,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发基字〔2014〕5号)有关要求,我厅在去年对39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主要为农业、畜牧业、材料、工程、能源和先进制造等6个领域,建设期满3年的70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填报材料及数据采集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本次评估是为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认定以来的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加强重点实验室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主要评估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内容。
三、评估的工作流程
评估工作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分为实验室自评估、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评估。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真、系统总结建设以来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初步成效及存在问题,逐项填写三年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
(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分组进行,包含实验室负责人视频答辩、专家质询、专家评议三个环节。
采用网络视频答辩方式。实验室负责人以PPT形式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各方面情况进行汇报(视频答辩PPT提纲见附件3)。具体答辩日期另行通知。
(三)现场考察。根据会议评审结果,选取部分实验室分组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研实验室场地、设备等保障条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等方式,对初评意见进行复核,总结成效与经验、发现问题与不足、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评估的结果分类
本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未通过4个等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拒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盟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组织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要求,在对三年来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规范填报三年工作总结报告。
(二)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前须在依托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其中涉密数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实行代表作制度,按《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执行。
(四)所有数据资料必须如实填写,涉及的项目、成果、规章制度等内容,应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提纲见附件4)。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未通过评估处理。
(五)各依托单位将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纸质版一式6份)、附件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和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份)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科技厅。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刘宇明 0471-6328716
内蒙古火炬中心 : 刘 伟 0471-6280583
材料报送:
电子邮箱:nmgdyb@163.com
材料报送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山丹街科技大厦718室
邮编:010010
附件:1. 2020年参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3. 实验室视频答辩PPT提纲
4. 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佐证材料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