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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2020/6/17 10:0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创新我区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扩大普惠制科技政策对创新活动的精准支持,鼓励创新成果、实用技术以及相关服务在我区落地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后补助(简称后补助),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已在自治区实施的有偿技术转让转化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激励性、普惠性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技术交易后补助包括交易方后补助和服务方后补助。我区企事业单位以及除机关法人外的其他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单位)开展技术交易和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可申请后补助。

第四条  企业的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不可申请后补助。交易双方中有一方为机关法人的不可申请后补助。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列入技术交易后补助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后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和拨付监督等管理。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后补助项目的审查、核定、追踪和绩效管理,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后补助项目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是受理后补助申请的唯一信息平台。

第六条  后补助资金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资金,由申领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交易方后补助

第七条  申请单位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购买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购买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第九条  区内科研机构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第三章  服务方后补助

第十条  鼓励各类主体自主或联合创建技术市场、科技会展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构以及从事科技成果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向体系化、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对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价合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绩效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对一、二级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年度后补助。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后补助申请,按照财政预算安排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交易方后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交易。申请单位在自治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达成技术交易协议,签订技术合同,按规定程序履行网上交易手续。

(二)合同登记。持技术合同到属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后补助申请表;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确定。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大额后补助申请(50万元以上)进行复审,研究提出年度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申请服务方后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 后补助申请表;

2. 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表,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证明材料;

3. 服务绩效报告;

4. 实际发生技术服务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

5.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定。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研究提出年度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后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申请技术交易后补助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给予业务指导,协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拨款通知,将获批的后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申请单位,并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后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后补助资金的,采取警告、取消申领资格、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已经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处以非法所得后补助资金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可根据年度后补助资金预算及申请情况对后补助金额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