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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文整治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2020/8/20 9:49:39

      近日,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规定》列举了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规行为。其中,将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12种行为列入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范畴。《规定》明确,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将采取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等措施。

    《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科研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为违规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处理处置违规行为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为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奠定了基础。省科技厅将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