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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答疑——企业的研发设备及场地

2020/6/4 15:42:12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设备及场地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与研发活动相匹配的研发设备及研发场地,研发设备及场地的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研发机构: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相应的专用场所。研发场地应相对集中,管理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


2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研发设备: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研发设备应相对集中于研发场地内,不能散落于各生产车间;研发设备的数量、规模应符合企业的研发需要和相关的规定要求。
3
  研发设备结构要注意整体合理性:除了研发所需直接仪器和设备(如加工、检测等)外,研发部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等也可作为研发设备处理。


4
  研发设备的折旧核算:研发设备的财务核算与高新申报材料必须一致,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必须将研发用设备统一归类入研发部门使用设备,相应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对研发用设备应归入研发部门管理。不得将生产及其他用途的设备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此两项优惠。



(本资料根据宁波铭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相关课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