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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6/22 9:41:37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自治区现有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共用网”)的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共用网”的工作宗旨是:坚持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建立跨系统、跨部门服务于全区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协调全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工作及“共用网”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指导。

第四条 “管理办”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区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协作共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实施“共用网”工作平台的建设、日常运行及维护;

(三)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四)常年受理大型科学仪器注册入网申请;

(五)受理全区范围内注册实验室、检测机构申请的实验室共享服务补贴及评优奖惩事宜;

(六)组织专家顾问组对注册实验室的共享工作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注册实验室调整方案;

(七)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培训以及测试方法的研究和仪器功能的开发等活动;

(八)制定“共用网”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相关统计汇总工作;

(九)受理分析测试用户投诉;

(十)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由“管理办”聘任科学仪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协作共用网的建设方案、管理办法、补贴和奖惩办法;

(二)审议申请加入“共用网”的注册实验室资质;

(三)评估注册实验室的服务质量;

(四)协助“管理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

(二)其他

第七条 资金的用途及管理

资金主要用于:

(一)平台运行费用;

(二)培训费用;

(三)注册实验室共享服务补贴;

(四)“草原英才”使用区内注册实验室的测试补贴;

(五)网内注册实验室年度评优及奖励;

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补贴比例详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实验室的入网注册与管理 

第八条 凡有意向参与社会共享服务的实验室,其所属单位均可填写《协作共用注册实验室申请表》报送“管理办”。“管理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入网的实验室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对其进行核准后,确定入网名单,并将新入网的注册实验室相关信息在工作平台上发布。

第九条 网内注册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以保证协作共用网整体协作服务水平。

第十条 各申请共享服务补贴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向“管理办”提交上年度的申请补贴材料。“管理办”组织专家对申请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注册实验室进行工作评估,确定补贴及奖励的额度并公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量优秀的网员单位和工作表现突出的注册实验室进行评优及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共享服务补贴或追缴补贴经费。

(一)违反委托测试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用户正常的检测委托;

(三)因对泄密造成委托方损失者;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虚报服务量套取补贴经费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充分提高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利用率,优化科学仪器资源配置,保障科技重大项目、科技人才和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的科学仪器服务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共用网”注册实验室的申请程序与审定 

第一条  自治区范围内拥有专业实验室具备分析测试服务能力并积极参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成为“共用网”注册实验室,申请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协作共用注册实验室申请表》(表格在官方网站www.nmyqpt.com下载)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每年度专家顾问组会议对申请加入“共用网”的专业实验室,依据注册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和审核,“管理办”根据专家意见审定“共用网”注册实验室资格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告,具体评估条件如下:

(一)实验室核心仪器的性能指标达到区内同类设备的领先水平,同时具有共享性;

(二)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CNAS)的实验室优先、实验室核心仪器具有特殊功能的优先、区域内具有唯一性的设备优先;

(三)仪器运行状态良好,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备品备件前处理设备完善,最终产生数据合法;

(四)设立专人接洽对外服务事宜,并保证及时更新“共用网”服务平台的信息及受理网上预约,收费合理,出具合法的财务凭证并向“管理办”提交共享服务信息;

(五)原则上要求注册实验室对外服务机时占总机时30%以上,对外服务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案,并在年终上报“管理办”;

(六)注册实验室要明确服务领域,要求注册实验室具有一名副高、两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具有三年以上分析测试工作经验,熟悉样品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分析工作;

(七)能够积极参与“管理办”组织的各项技术交流、培训工作,完成“管理办”布置的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条  为使“共用网”注册实验室共享工作更加适应自治区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连续两年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二章  “共用网”注册实验室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共用网”注册实验室的义务

(一)遵守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在优先满足自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妥善保管测试服务获得的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保守用户技术及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三)保障仪器运行状态正常,不断完善设备运行条件,建立、健全仪器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

(四)指定专人作为“共用网”联络员,负责添加或更新“共用网”中本实验室相关信息,并定时上网查询和答复用户预约检测事宜;

(五)不断提升分析测试专业水平,增强测试人员业务能力,积极开发仪器功能;

(六)加强团结协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共用网”其他成员开展分析测试服务;

(七)如实填写《委托技术服务表》和《年度工作报表》(表格在官方网站www.nmyqpt.com下载)。

第五条  注册实验室的权利

(一)参与运行绩效考核,优先享受共享服务补贴;

(二)参与“共用网”对外服务工作的评优并享受评优奖励;

(三)享受“共用网”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四)可以通过“共用网”的工作平台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五)对“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共用网”服务补贴的使用及评审 

第六条  服务补贴的范围由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和“管理办”结合重点科技领域和科技重大项目的实施,确定当年补贴重点方向和主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实验室根据上年对外提供分析测试服务项目的层次、服务领域、分析测试工作量上报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对“草原英才”所承担的项目提供的分析测试服务的委托测试任务书、财务凭证;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公示的重点补贴领域内所提供测试服务的委托测试任务书、财务凭证;

(三)上年度对外服务工作总量及委托测试任务书、财务凭证、使用机时数、检测样品数、对外服务创收;

(四)工作总结;

(五)典型服务案例分析。

第八条  注册实验室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对“草原英才”所承担的项目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可享受测试费40%的补贴;

(二)在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公示的重点补贴领域内所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可享受测试费40%的补贴;

(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可享受测试费40%的补贴;

(四)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可享受测试费30%的补贴;

(五)对自治区内外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可享受测试费10%的补贴;

(六)根据对外共享服务测试收入单台仪器机组设定补贴封顶为:对外共享服务测试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下补贴封顶2万元,总收入在100万元—200万元补贴封顶3万元,总收入在200万元—300万元补贴封顶4万元,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补贴封顶5万元;

(七)注册实验室对外所提供的分析测试服务,“管理办”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层次、地域、工作量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优奖励。

第九条  实验室所得补贴金额用于人员服务补贴部分应该达到50%,其余用于设备运行补贴。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管理办”组织专家对上报补贴申请材料、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按补贴细则进行审核并做出评议,明确补贴及奖励金额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注册实验室对外共享的考核与评估 

注册实验室对外共享的考核评估是根据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注册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不含70分)以上,考核的主要指标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实验室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申请补贴材料、相关证明及测试收费发票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由“管理办”组织专家顾问组召开评审会,评议本年度共享服务工作绩效,评选“优秀网员单位”及“优秀共享实验室”,结果经公示后,发放补贴、奖励及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科研条件保障作用,推进“草原英才”工程——科技领军、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子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补贴的对象是:通过自治区相关认定程序,被评审确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

第二条 申请本补贴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科技领军、创新和创业人才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内的科学仪器进行分析测试给予补贴(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实验机组列表访问www.nmyqpt.com查询);

(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进行分析测试的项目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项目,或者是为满足自治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贴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相关个人或机构需要如实填写《“草原英才”工程大型科学仪器使用补贴申请表》(表格在官方网站www.nmyqpt.com下载),并提交相关缴费凭证;

第六条 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管理办”组织“协作网”专家顾问组对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报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财务处核准后,将补贴明细公示并发放。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补贴标准如下:

(一)凡使用“协作网”内大型科学仪器的科技领军人才,所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80%的资金补贴;所承担的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给予60%的资金补贴;

(二)凡使用“协作网”内大型科学仪器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业人才,所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60%的资金补贴;所承担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补贴;

(三)其它为满足自治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科研项目,给予40%的资金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