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22 9:49:53
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
2007年12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奖励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各方面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的具体性质,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支持等不同的投入方式,并此入市场和绩效规则,逐步增加有偿支持的比重。
有偿支持的实始比重定为40%,以后逐年增加,直至大部分科技创新项目通过有偿方式支持。
第四条 引导奖励资金无偿补助的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拨款。重大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重点实验室、重大中试基地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补助;开发前景好,急需启动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初创期;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始期。
拨款支持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400万元。对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为70%,第二期为30%。第二期拨款在第一期拨款绩效检验合格之后拨付。
(二)贷款贴息。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发生利息支出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贴息扶持方式。对通过引导奖励资金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同笔贷款已通守基他渠道取得过贴息支持的,本资金不再给予贴息。
(三)奖励。对科技处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和产学研结合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奖励。奖励的评选应在全区范围内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奖项评审初步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会签财政厅后,联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具体评审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引导奖励资金有偿支持的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资本金注入。对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有望形式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包括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资本金注入的股权投资方式扶助。
引导奖励资金对单个科技创新项目持股投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参股不控股,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引导奖励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存续期一般超过3年。股权的退出一般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 。股权转让及股权收益和资金用于补充引导奖励资金。
上述原则应在注资之前通过合约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委托贷款。此种支持方式是指,在引导奖励资金中设立担俣抵押专项,并以此为条件,委托银行对预期效益好,投资风险小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贷款扶持。当企业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时,由引导奖励资金代偿。具体运作办法由融资平台别行制定。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融资平台,具体运作引导奖励资金中的有偿部分以放大资金功能,引导金融资金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第七条 引导奖励资金融资平台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债务管理中心。该中心应依法注册运营机构,设立资金账户,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八条 引导奖励资金融资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托对申请资本金注册入、委托担保贷款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向受托方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托作为引导奖励资金出资人代表,管理资本金注入形成的股权,并负责实施引导奖励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受托设立贷款担保资金,并以此为条件为委托方推荐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委托银行贷款;
(四)受托监督、检查和管理引导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引导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
2、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范围。
(二)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具有大学以下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经例不低于1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引导奖励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类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任何项目;
6、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范围的项目。
(二)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占有50%以上的股份的企业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和技术政策,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下年度引导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的11月底之前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发布,指导盟市、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以下方式申报:
(一)盟市及盟市以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二)自治区本级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中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申报。
(三)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申报。
(四)自治区不受理独家申报、单行申报和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订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无偿补助和有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无偿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支持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并下达资金。
对有偿支持和委托担保贷款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依据评审结果,委托自治区财政政厅债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督。
对奖励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申报、评审和确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订引导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规范申报格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建立引导奖励资金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资质和诚信管理,以保证项目的质理和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七条 申报引导奖励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科技创新项目及产品认定文件;
(三)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函;
(五)项目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环评认定证书;
(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批准的项目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项目预算,经科技厅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据此下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应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内编制。引导奖励资金支付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俣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工资、车辆购置、偿还债务;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不得投资股市、房地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物品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统一按当年财政投入引导奖励资金总额的1%至3%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发布项目指南、网上受理、建立专家库、项目评审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盟市以下财政和其他部门不得再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对财政性项目经费应专账核算。年度终了,将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务与资产,编制清查报告,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财政厅、科技厅组织清查处理。结余的财政性资金要收回并统筹纳入引导奖励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调整,首席科学家、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预算搪行的重大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在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考评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信用管理机制,并形成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超过两年的或分期拨款的,要进行项目中期评估,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在未予纠正和处理之前不得通过验收。
(一)虚报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专账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六)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的资金。对因挤占、挪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刑事责任,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